住建部發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趕緊學習!
發布時間:
2017-10-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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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安全監管主體)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建設單位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真實、準確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道路和地下管線等(以下簡稱工程周邊環境)資料。 第六條(勘察設計要求)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列出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基坑工程、模板支撐工程等危大工程清單,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處理措施及要求。 第七條(招投標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資金保障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許可要求) 申請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提交保證工程安全具體措施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方案編制) 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 專項方案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技術、危險源辨識以及可能導致的事故辨識、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驗收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方案審核)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技術、安全、質量、材料、設備等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方案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監理復核) 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和監理單位公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論證要求)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方案應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復核。 參加專家論證會的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組;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四條(專家組成) 專家組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在當地專家庫中選取。當地專家無法滿足要求時,可從異地專家庫中補充專家。 本工程參與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五條(論證報告)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方案是否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并對論證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論證報告應當就論證的主要內容提出明確意見,得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不通過的結論,并經專家組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專項方案修改) 專項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后,方可組織實施。實行分包的,應當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 專項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公告要求) 專項方案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技術交底)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施工依據)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方案。 如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規定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如需追加資金或順延工期時,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資金和工期保障。 第二十條(現場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對上崗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帶班。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一條(監理細則)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旁站監理。 監理實施細則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編制依據、監理要點、監理方式、檢查記錄和驗收要求、監理人員配備和分工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監理處置) 施工單位未按專項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第三方監測) 按規定需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基坑工程等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對危大工程施工進行第三方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 監測方案應當包括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內容。監測方案應當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和巡視,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監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驗收要求)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和監測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置)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協調、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六條(恢復和評估)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七條(資料管理)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相關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方案復核資料、現場巡查、驗收及整改資料等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專家庫建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專家庫,公布專家名單及其從業經歷。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九條(專家庫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三十條(監督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抽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履職情況; (二)危大工程實體安全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三十一條(違法查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立即排除;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條(信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資料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四條(勘察單位責任)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設計單位責任)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列出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基坑工程、模板支撐工程等危大工程清單,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處理措施及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責任1)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編制危大工程專項方案的; (二)未按規定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方案的。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責任2)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責任3)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按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方案的;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責任4)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現場帶班或組織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第四十條(監理單位責任1)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對專項方案進行復核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專項方案實施,未責令其整改或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2)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旁站監理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參與驗收簽字的。 第四十二條(監測單位責任)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第三方監測方案進行監測和巡視的; (四)提供的監測成果不真實的; (五)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監管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 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